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张晨盼)通过快递或物流寄送物品,在我们的生活中很是常见。可让象山小伙小杨闹心的是,他托运的价值4万元的货物丢失了,物流公司竟说最多赔付1500元。日前,象山法院审结此案,物流公司被判赔3.7万元。 2016年,小杨向省外P公司购买了一台单价为4万元的机器,到货后小杨并不满意,便与该公司达成了退货协议。随后,小杨将机器交由某物流公司运输至P公司。当场,物流公司打印了一份货运单,货运单正面打印有包装服务费240元、返单服务费5元、保价费(保价费率4‰)6元、基本运费299元,费用总计55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等内容,但小杨并未在发货人签署处签名。 运输过程中,该机器遭到损坏,P公司在验收时发现了损坏情况,故未作签收。随后,在三方协商赔偿过程中该机器又遭物流公司不慎丢失。经仲裁调解,小杨向P公司支付了货款3.7万元。 之后,小杨多次与物流公司交涉。物流公司承认货物损毁且丢失,但认为依据货运单上的保价条款,小杨支付保价款6元,按面单上4‰的保价费率,本案所涉货物的保价金额为1500元,所以他们最多赔偿1500元。 “你们把我4万元的东西搞丢了,还想只赔1500元,这也太搞笑了吧!”长时间沟通无果后,2018年年底,小杨一怒之下将该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他支付给P公司的货款3.7万元进行赔偿。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物流公司使用了预先拟定并批量印制的面单,面单背面关于保价赔偿的内容为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小杨并未在面单上签字确认,物流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小杨注意上述条款内容,故该保价赔偿条款无效。而且,该物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告知小杨在总运输费用550元中的6元系保价费。 因此,象山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被告物流公司赔偿原告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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