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大半夜花了很长时间下了单,本来以为捡到了便宜,没想到第二天鸿星尔克发公告说价格异常不发货,过了一周多后又给我‘砍单’了。”近日,湖南永州的消费者周先生向记者投诉称。周先生所说的“砍单”,是指在网上购物提交订单付款之后,又被商家取消了订单(7月4日《工人日报》)。 “砍单”现象在电子商务领域比较常见,不仅存在已久,而且范围较广。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调查显示,“砍单”涉及多家购物网站,超过八成消费者有被“砍单”的经历。对此,尽管舆论多次“炮轰”,法律有专门规定,但部分商家依然我行我素,根本不把消费者权益和相关法律规定放眼里。 商家往往把取消订单归咎于客观原因,比如系统出错、操作失误、订单异常等。现实中的确有这些可能,但不排除是故意为之,比如有的消费者在商家“砍单”之后,依然收到了该产品的打折促销信息,可见某些商家“砍单”另有目的,或是利用消费者下单刷销量,或是一种虚假宣传促销活动。 即使是客观原因造成商家“砍单”,但合同已生效,应算商家违约。如果是商家故意“砍单”,性质则更为恶劣。所以,治理商家“砍单”,必须深究个案,根据具体原因,让商家承担违约或者违法的责任。但事实上,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很少对商家随意“砍单”行为进行追究。 其中很大原因是,维权成本比较高,也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于是就不了了之;监管者往往把“砍单”视为一种违约行为,加之取证难,所以没有依法进行治理;而商家“砍单”之后由于违约、违法成本极低,不仅不收敛,反而更加肆无忌惮。 以周先生投诉的鸿星尔克为例,在回应消费者投诉时表示,依据平台规则,判定为超生活所需购买的消费者,无赔付;正常消费者,给予赔偿50元券(满65元使用),该券有效期到7月31日。前一种情况,找理由不给赔偿;后一种情况,虽然给予消费者赔偿,但更像一种促销手段。 显然,这种平台规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为消费者购买多少商品是一种自由,下单后合同已经生成,商家违约就应该赔偿消费者损失。商家在赔偿消费者损失时,也不能随意设置限制条件。从这个角度讲,这种平台规则是平台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只是单方面维护商家利益。 在笔者看来,不管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或立法者,都不能纵容商家随意“砍单”的毛病,因为既浪费消费者的时间、精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电商行业秩序和形象。换句话说,商家随意“砍单”往往是消费者维权不积极、监管缺失造成的。因此,消费者应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通过法律渠道积极维权,监管者应该把商家“砍单”升级为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查处。 这一现象也要引起立法者重视。虽然《电子商务法》有专门规制“砍单”的条款,但仍然停留在违约层面,缺乏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在北京消协的调查中,59.7%的人认为“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因此,应该根据“砍单”现象愈演愈烈的动向,在相关法律中将其纳入行政监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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