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07月08日 星期一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坐在法庭上,你也敢说谎?”

余姚法院向虚假诉讼“亮剑”

一不诚信诉讼当事人当场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余姚法院供图)
本版制图 庄豪

    当前,虚假诉讼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重拳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建立完善防范打击长效机制,维护诚信有序的司法环境,6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全市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

    市中院负责人表示,依法打击虚假诉讼,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必须以必胜信念,打赢这场攻坚战。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卢文静 

    首次向社会公布不诚信诉讼黑名单

    半个月前,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浙江省首份“不诚信诉讼”黑名单,顾某等14名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等不诚信行为,因此受到法院司法惩戒的当事人被曝光。

    早在去年4月,余姚法院就分析和总结以往案例,制定出台了《诉讼诚信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明确了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惩戒措施。同时,法院建立立案阶段警示机制,向所有诉讼当事人送达《诚信诉讼告知书》,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对最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还特别建立备案登记制,要求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登记表》中对借款本金、利息等作出真实性承诺,一旦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违反承诺书、登记表内容的,将依法从严予以惩处。

    利用对方缺席庭审向法庭作虚假陈述:拘留

    在余姚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中,有超过6成的被告因各种原因缺席审理。一些人利用对方未出庭的“有利”时机,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供述,企图获取非法利益。

    去年1月,余姚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罗某称,朱某两年前向其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的月利息为3%,但朱某仅支付了极少数额的利息,此后再未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该案审理时,被告朱某未出庭应诉,余姚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朱某须归还原告罗某借款5万元,支付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朱某提出异议,他称之前虽然接到了法院传票,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此事,所以没有在意。他向法院出示了自己归还借款的转账记录,证明自己已经归还全部借款的事实。

    为此,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庭审时,原告罗某承认已收到对方的还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针对原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依法对罗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虚构借款事实企图转移资产:判刑+罚款

    借款人以赌资冒充借款、伪造涂改借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转移资产、规避债务是最为常见的虚假诉讼,其中一些虚假诉讼案,因为当事人行为隐蔽,查获的难度较大。根据相关法律,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余姚的史某夫妇因未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其养老金账户被依法冻结。为减少损失,两人想出一个“妙计”:他们找来好友雷某,将伪造的总金额为335万元的6张借条交给他。接着,雷某按照史某夫妇的要求,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虚构的335万元借款及利息。

    民事庭法官在对借款事实进行调查时发现,雷某的银行账户并无涉诉借款账目的往来,而且,根据雷某的经济收入,其不具备出借如此大额资金的能力,由此,法官怀疑此案可能为虚假诉讼。

    随着法院调查的深入,雷某等三人在压力之下向当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去年3月,雷某等三人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余姚法院审理,雷某等三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至10000元。

    隐瞒收取高额利息事实以获取非法收益:拘留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出借人往往会设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额,并采用先扣除利息、阴阳合同等方法,以使“高利贷”合法化。在法院审理时,则虚构或隐瞒事实,企图以此逃避司法审查,达到自己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

    去年8月,秦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叶某归还借款13万元,并向法院出具了借条。在案件审理期间,因被告叶某下落不明,余姚法院依法进行公告后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时,法官向原告秦某询问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秦某称借款发生在当年,不计利息,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

    法官对秦某所述产生疑问,就到被告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去年11月初,被告叶某现身法院,并向法官陈述了借款情况:借款是2017年开始陆续发生的,月息1角,所有借款在交付本金时扣除了本金10%作为利息;此后,又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9万元。同时,被告还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

    在被告叶某提供的证据前,秦某终于承认涉案借款确实存在每月1角的利息,并承认对方已支付利息。由于秦某虚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虚假供述,侵害了当事人叶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秦某处以司法拘留10日。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可出现于立案、审判、调解、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常见于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案件。

    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

    虚假诉讼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单方行为,比较典型的手段是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扩大或重复主张债权,或是隐瞒重要信息,比如隐瞒已还款事实、隐瞒对方当事人实际居住地或联系方式、隐瞒以赌资冒充借款等,从而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另一种是双方合谋,主要手段是虚构债权债务、虚构或倒签租赁合同等,多以“手拉手”调解等形式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转移资产,或骗回因其他案件而被冻结或执行的财产;稀释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可分配比例,从而让自己多“捞”一笔;通过虚假租赁悬空执行财产,阻碍执行进程。

    对虚假诉讼重点整治对象

    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领域的虚假诉讼。

    滥诉、恶意起诉、滥用管辖权异议、虚假或有偿公民代理等立案环节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

    诉前调解、案件速调速裁、司法确认、公告送达、缺席审理、评估鉴定等审理环节的虚假诉讼,以及提供虚假送达地址、恶意财产保全等恶意行为。

    虚增债务、虚假租赁、虚化财产(由他人代持财产)等执行环节的虚假诉讼。

    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抵押贷”等,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的“套路贷”虚假诉讼。

    今年上半年有48人因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被判刑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市两级法院共排查民商事、执行等案件5.7万余件,甄别涉及虚假诉讼案件162件(含“套路贷”67件),其中被驳回起诉、拘留、罚款、移送侦查等处理的110件,48人因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含“套路贷”)被判刑。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