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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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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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车位未使用 是否需要缴纳管理费?

    【问题】

    慈溪的巩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同时购买了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一个车位。今年5月,他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小区物业告知,除了缴纳物业费外,还要以每月60元的标准缴纳车位管理费。巩先生表示,他并没有买车,买停车位只是备用,既然未使用就不应缴纳管理费。但物业坚持认为,只要买了房又买了车位,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必须同时缴纳。

    【说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物业服务费,无论是否居住,业主都应当自交房之日起缴纳。

    因此,业主在购买了车位之后,使用车位时仍然需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以用于支付停车场车位的水费、电费、维护及卫生保洁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但停车管理费与物业服务费并不完全相同,业主购买车位之后,车位属于业主的私有区域,是否需要缴纳管理费,取决于该车位是否停放车辆。

    本案中的巩先生尚未购车,并无车辆停放,因此,不存在管理维护等问题,无须缴纳物管费。如果物业管理部门以捆绑等形式强行要求业主在未使用停车位的情况下缴纳管理费,可以向物价管理机关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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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