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07月15日 星期一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业放贷人:

“榜上有名”的特殊债主

本版制图 庄豪

    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项杉萱 郑珊珊    

    “职业放贷人”虚假诉讼被罚款

    两个月前,象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本案原告蔡某诉称,林某曾向其借款2万元,但一直未归还本金,也未按期支付利息,因此要求林某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5600元。

    本案开庭时,被告林某缺席庭审。在法庭对相关证件进行调查时,蔡某称忘了携带借条原件,只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借条的复印件。本来,在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原告的证据更具可信性,但审案法官在对原告蔡某提供的那份复印件证据审查时格外认真,因为法官发现复印件上“利息叁分”的行文与借款人姓名落款行文不一致,而更为重要的是,蔡某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他是一名“职业放贷人”,连续两期上榜象山法院公布的“职业放贷人名录”。

    为此,法官多次向蔡某询问借条上“利息叁分”究竟是谁书写、是否真实。蔡某拍着胸脯担保借据的真实性,甚至当庭作出承诺:“保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如有不真实、伪造证据的,愿受法律的制裁;如构成犯罪的,愿意承担刑事责任。”

    之后,信誓旦旦作出承诺的蔡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但原件中却没有“月息叁分”的字样。为此,法官再次向原告蔡某核实借款有关事实,并告知如果欺骗法庭、虚假诉讼将会受到严厉处罚,直到此时,无法再辩解的蔡某不得不承认,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自行在借条复印件中添加了“月息叁分”的字样,并向法庭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

    由于蔡某的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象山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6000元。

    何谓“职业放贷人”

    在蔡某隐瞒事实向法庭作虚假诉讼,受到处罚这个案例中,当事人蔡某有一个特殊的身份:职业放贷人。

    那么,什么是职业放贷人?法官审理涉及职业放贷人的借贷案为何格外认真和警惕呢?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各地出现了一批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特殊债权人,一些人成为诉讼的常客,其中象山的一个职业放贷人,最近三年共涉诉116起借贷案,平均不到10天就会有一起诉讼。更为严重的是,职业放贷人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暴力收贷、虚假诉讼、“套路贷”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和诉讼秩序。去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单位共同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要求各地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以涉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数量、标的额、诉讼行为作为主要特征,将符合条件的放贷人列入名单,向全社会公示。

    根据相关规定,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者,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在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省高院等单位的会议纪要发布后,我市法院迅速行动,对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了认真梳理。从去年年底开始,各基层法院陆续发布了首期“职业放贷人名录”,其中,民间借贷活跃的宁海有48名诉讼常客上榜。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在官方微信集中公布了基层法院发布的第二期“职业放贷人名录”,有多人连续两次上榜,前文提到的宁海县的蔡某即为其中之一。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推出“职业放贷人名录”,旨在依法打击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有效遏制虚假诉讼。

    85后、90后成职业放贷“主力军”

    近年来,随着我市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据象山县人民法院统计,该院去年受理民间借贷案4200多起,占全年收案总数的近44%。今年年初至6月底,该院发布了两期“职业放贷人名录”,提醒人们对职业放贷人保持警惕,避免卷入可能的借贷纠纷和陷阱。

    根据象山、宁海等法院发布的两期“职业放贷人名录”,发现一个值得引起社会关注的现象:职业放贷人呈现年轻化趋势。在第一期“职业放贷人名录”发布以后,部分“诉讼常客”淡出,但有一批新面孔进入新的名录,他们中不少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象山法院发布的第二期57人“职业放贷人名录”中,35周岁以下者有21人,比第一期增长90%;而两期“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前10名,85后、90后均占据了其中的6席。

    据象山法院民事庭法官介绍,85后、90后职业放贷人群体进入社会较早,大多无固定职业,也未接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中的不少人以放贷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进行借贷活动中时不时踩踏法律红线,极少数人甚至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需要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面对“职业放贷行为”,法院如何作为?

    显然,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是法院为抑制民间借贷纠纷的增长、打击非法借贷活动的一个重要措施,但对于法院来说,在推出名录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办法。

    象山法院规定,被列入名录的放贷人如果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将在诉讼的各环节严格审查,如要求他们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在职业放贷人所涉借贷案审理时,对职业放贷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出借资金金额明显高于实际交付的金额,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职业放贷人故意隐瞒被告已经全部或部分还本付息的事实,或者职业放贷人在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还本付息的事实后,出借人仍否认相应事实等十一种情况,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严厉处罚。

    余姚法院则规定,对职业放贷人为原告的借贷案,如果被告抗辩存在套路放贷、高利贷、高利转贷等情形,必须从严核查相关其他案件的事实,同时提高职业放贷人的举证标准。

    各法院在民间借贷案的审理中严格把关,揭露了多起职业放贷人涉嫌违法放贷的情况,一些人因此受到惩处。

    “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施以来成效明显,各法院所受理的民间借贷案数量明显下降。象山法院发布的第一期“职业放贷人名录”,共有43人“入榜”,之后三个月,借贷案纠纷同比下降19.27%。

    显然,“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发布,对众多上榜者形成了明显的压力。宁海一涉借贷纠纷的职业放贷人向法官表示,他的名字“上榜”后,其特殊身份被周围人知晓,他感到“味道很差,面子也没了”,因此,准备赶紧收手,争取早日把名字从“榜单”上撤下,“毕竟,这不是一件光荣和可以夸耀的事。”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