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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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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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受同事伤害 单位不能置之不理

    【案情】

    来自四川的陈某称,他与李某是同乡,又是同事,本来,大家一起在外打工,应该互相帮助才对。但因有一次李某向他借钱被拒,双方关系紧张,且怨恨日益加深。一个月前,李某在上班时与陈某发生冲突,将陈某打伤后逃走,至今下落不明。由于陈某所在的某机械公司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陈某为此要求公司担责,但公司以李某对陈某的伤害是因私而起为由拒绝。陈某问,他能否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说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发布《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其中明确指出:“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因此,本案中的陈某,无论其所受伤害的原因如何,其所在单位都应该先行承担相应责任,而只能在承担责任之后,再视情况予以对应处理。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也就是说,本案中的陈某认为自己是工伤,虽然公司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就应当认定陈某构成工伤,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某机械公司没有按照要求为陈某办理过工伤保险,更需要为陈某的受伤买单。当然,公司有权在今后向李某追偿损失。(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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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