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吕女士名下有一辆轿车,按照正常期限,她应该在今年5月10日前为这辆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但5月初她出差东北,忘了托人办理投保之事。5月22日,吕女士在行车途中,遇夏某驾驶电动车在前面行驶时突然横穿公路,导致两车碰撞,夏某受伤。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夏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吕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没想到,近日,夏某突然与吕女士联系,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医疗费,11万元残疾赔偿金,如果吕女士不答应,他将到法院起诉。 对此,吕女士感到不解: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此起事故由夏某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夏某仍找她赔偿,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说,投保交强险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无条件遵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吕女士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交强险,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其对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却照样必须买单。 (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