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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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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赵志红系“呼格案”真凶 体现公平正义

    史洪举

    7月30日,身负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的赵志红被执行死刑。令人关注的是,一、二审裁判认定赵志红实施犯罪事实21起,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另外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其中就包括赵志红自认的强奸杀害“呼格案”中杨某某一事(7月31日新华社)。

    赵志红伏法,无疑让人拍手称快。但据不少媒体先前报道,赵志红亲口承认自己才是“呼格案”的真正凶手,强奸杀害了妇女杨某某。此次生效裁判却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认定赵志红就是“呼格案”的真凶,即对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的事实,不予确认。在一些人看来,这似乎留有遗憾,甚至有放纵恶人的嫌疑。实则非也!这一裁判体现的,正是以事实为根据的证据裁判原则,将保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这主要指要判定某人构成何罪、罪行轻重,必须以依法搜集的证据为依据,以刑法规定的罪名为准则。特别是,作为对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作出限制或剥夺的刑事处罚,其定罪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不予认定相关犯罪。

    可以说,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是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坚守这样的底线和办案原则,将有效避免刑讯逼供和自证其罪,有利于保护所有人免遭构陷和冤枉。近年来曝光的冤假错案,正是因为当初没有把好证据关口,没有坚守严格的证据标准,才导致无辜者失去自由乃至生命,其中教训足以引起警示。

    根据现有的证据裁判原则,呼格无罪不是因为赵志红有罪。据报道,内蒙古高院认定呼格无罪的原因是因为该案本身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证实呼格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样,呼格无罪也不代表赵志红就一定是“呼格案”的真凶。认定赵志红的犯罪事实,也必须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哪怕赵志红已经主动“供认”自己是真凶,哪怕赵志红罪大恶极,也不能放松定罪标准,让其再为一起命案“背锅”。

    当然,呼格无罪和赵志红不是“呼格案”真凶,也说明根据现有证据,“呼格案”客观事实仍未查清,真凶并未找到,仍没有破案。不过,随着侦查技术的发展或其他证据的再现,不排除该案被侦破的可能,也不排除将来搜集的证据可以足以认定赵志红就是真凶。但定罪量刑必须让证据说了算,对一个死刑犯也应平等对待,现有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话,就不能脱离证据裁判原则随意定罪。

    我们理当认识到,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体现的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无论任何时候,无论面临任何压力,司法机关都应坚守这些原则,宁可因证据不足而错放一个坏人,也不能随意放宽证据认定标准而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这样,才能坚守正义底线,让每一个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和严格司法带来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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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