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经济发展,立法护航。从1988年宁波取得地方立法权到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设区市均具有地方立法权止,宁波在地方性立法方面先行一步,以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近30年,经济社会、地方立法如“两驾马车”并驾齐驱,跑出了遥遥领先的“宁波速度”。 地方性立法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规范和保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护卫舰”与“航向标”。完善的立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细究宁波在各个领域取得的成效就会发现,其中少不了一根支柱叫“有法可依”。 立法是更高层次的社会“共识”,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事项达成一致,避免一些地方领导拍脑门决策。通过立法统一思想,确定目标,可以防止领导“乱打仗”与经济主体“打乱仗”。 立法可以将经验上升为法律,以促进或者推动某种社会秩序形成为主要目的,因此以“引导、推动、鼓励、扶持、奖励”为手段的促进型经济立法,所立法律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灵活性和政府主导性,是市场经济的“助力器”。 好经才能不念歪。重立法,更要重立法监督,立法如果超越立法权限、违反立法程序、不能与法律体系协调一致、与上位法或者同阶法之间有矛盾,法律自己打起架,规则之间相冲突,执法自然就无所适从。 如何提高和保证地方性立法质量,已成为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地方性立法质量的关键。宁波立法历来具有“开门立法、问计于民”的历史传统,因此很“接地气”,颇有阿拉宁波味。而实行立法课题制度和举办立法点评会等,为立法严谨性与科学性提供了保障,使立法更有前瞻性,像《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就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早提出“有恒产者有恒心”理念,有力促进了宁波民营企业的发展。 但必须注意到,由于立法监督制度设计尚存在一定的缺陷,地方性立法必须结合地方实际做好立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立法监督的政治根基,按照现有的立法监督权限划分模式,接受上级人大监督,才能使立法“不越位”。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基层民主的根须,是立法反馈的纽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察民情、听民声,才能将人民更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制订出来,把已经制订的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出来。 鉴于执法、司法机关更贴近法律,看问题更清晰,最有可能及时发现问题,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是否存在违法或不适当等问题更为敏感,可赋予地方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执法、司法主体提出立法监督建议的权力,实现地方立法监督工作的正常化和有效性。 在新的历史阶段,宁波在经济社会等领域有不少具有区域特色的新趋势、新问题,要把改革推向深入,加大开放力度,离不开立法与立法监督。只有摆脱禁锢、高瞻远瞩,用立法监督为科学立法奠基,才能更好地助力宁波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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