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峰 遛犬的时间和地点是否需要作出限制、犬只出行要有哪些规范……7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走进人大——听取养犬管理立法意见模拟听证会”活动。50余位市、区人大代表和社区群众代表等参加活动,提出意见建议。据介绍,《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2011年分别作过修订,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规列入了立法修订项目(7月31日《宁波日报》)。 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欢乐。但不容忽视的是,养犬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比如,烈犬伤人、犬吠扰民、户外遛犬排泄物污染环境……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甚至还引发各种人际纠纷和邻里矛盾。随着社会的变化、城市文明要求的提升以及养犬人越来越多等,使得犬只管理工作也发生了变化,过去的养犬立法规定有待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又将修订《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是与时俱进之举,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民众养犬行为。 一个常识是,管犬先要管人。养犬虽然是个人爱好,但对于自己的爱犬,再怎么“宠”也不能放任,主人有责任与义务管好它。只有切实做到文明养犬,才能有效地消除“犬患”,给生活增添乐趣。正因此,从市人大常委会收集到的民意看,大家已有共识:养犬者要遵守文明城市创建方面的规定,做到文明遛犬,如遛犬时要带上垃圾袋,以便及时清理犬只粪便;要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群体…… 毋庸置疑,立法推动文明养犬,约束规范养犬人是重要内容,只有让养犬人自觉遵守立法规定,在满足个人养犬爱好的同时,兼顾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才能避免养犬所产生的社会问题。法律既赋予公民养犬的权利,也要保障不养犬的人不受犬只惊扰的权利。也就是说,养犬规不规范不只是道德问题,养犬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立法规范文明养犬是一方面,还要落实好养犬规定。我们看到,近10年来国内不少城市先后出台了一些制度和办法,提倡和引导民众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但不可否认,犬只扰民、咬人和污染环境事件仍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就在于,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分析来看,现在犬类管理涉及的部门职责不清,权责过于分散,各部门之间存在衔接与配合上的漏洞。像一些地方确定犬类管理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管、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但牵头单位是谁,由哪个部门主管,各单位承担的具体职责并没有明确;对诸如犬只随地便溺问题怎么处罚、流浪狗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犬类登记标准等也没有明确。因此,应借着修法的契机,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明确犬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设置操作性强的由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防止“九龙治水”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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