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朱泽军 一位来自江西的打工者因遭遇车祸向法院起诉索赔获得胜诉。由于肇事者下落不明,且无财产,虽然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但这位打工者的几十万元赔偿仍没拿到。基于受害人经济困难、急需疗伤等实际情况,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向他发放了几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对此,这位受害人一方面心存感激,同时也产生一个疑虑:法院向他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如果今后肇事者现身,还能恢复对原案件的执行吗? 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针对一些“因案返贫”“因案致贫”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一种特殊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由于各种原因,现在有部分执行案件的确存在执行不能情形,比如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下落不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即使采取了所有的执行措施,执行仍可能无法完成。因而,司法机关给予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必要的司法救助,帮其渡过难关、化解矛盾,是符合实际的一种有效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对那些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给予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相应救助,并不意味着法院放弃执行、不予执行,更不是借此“案结事了”,也就是说,司法救助与执行本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司法救助的真正目的是帮助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解决困难,体现司法的温暖。因此,只要被执行人有了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无论是申请执行人申请,还是人民法院履行职权,都应视具体案情,及时恢复对原案件的执行,采取积极措施,力使案件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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