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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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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丁安 绘

    记者 董小芳

    实习生 沈静泼 通讯员 钟法 

    为骗回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部分养老金,伪造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逃避执行,合谋虚构欠款走上法庭……恶意串通、“套路贷”、伪造证据等各种类型的虚假诉讼屡禁难止,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维护诚信有序的司法环境,6月13日,宁波中院部署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向虚假诉讼“亮剑”,重拳惩治虚假诉讼行为。

    现象“作假”并不鲜见

    得知欠了自己巨额债务的人还欠了别人很多钱,且其房子即将被拍卖,情急之下,朱某串通他人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虚构债务,以获得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料,这一个决定把原本“占理”的自己送进了牢房。

    事情得从2008年说起。F公司先后与李某、陈某签订合同,以F公司所有的A房产作为抵押,向两人共借款107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0年,朱某、F公司与李某、陈某分别签订协议,约定朱某借款给F公司,以归还李某、陈某的借款,同时A房产的抵押权转让给朱某。随后,朱某借款给F公司,但房产抵押权因故未变更。

    2015年,朱某获悉象山法院因其他案件裁定要拍卖A房产,为获得优先受偿权,朱某要求李某、陈某以抵押登记为凭,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要求F公司归还借款。李某、陈某在明知借款已归还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在宝山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象山法院对执行款1500万元予以保留。

    纸包不住火。随后,F公司其他债权人向象山法院举报了上述虚假诉讼行为。2019年2月,象山法院对该虚假诉讼案开庭审理,因保留的执行款尚未予以分配,不构成情节严重,最终对朱某等人判处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罚金。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庭外如此这般图谋,庭上装模作样打官司,这样的虚假诉讼行为,在宁波并非个案。

    海曙法院最近审结一起案件。案件中,小东(化名)因为急需用钱,向陈某借款7万元,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实际到手4万元。3个月后,小东陆续支付陈某本金、违约金等共6.3万元。让小东没想到的是:钱还清了,他要求陈某归还借条,陈某却一直以自己不在宁波为由拒绝归还。更令小东气愤的是,陈某还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威胁他,企图催要更多无中生有的钱款。

    威胁无果,陈某想出了新招。他把借条转给小李,让小李以此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东归还借款。开庭时,小东发现自己根本不认识小李。这时,陈某的谎言才慢慢被揭开。最终,海曙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虚假诉讼行为人为逃避债务或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利用国家司法制度以实现个人目的,严重干扰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破坏社会诚信,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一大“顽疾”。

    “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行为大多是为了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其中民间借贷领域最为集中。”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相对容易有关,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探究屡禁缘何难止

    披着“合法”的外衣,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虚假诉讼,理当严惩。

    事实上,为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行为,我市两级法院在法律范围内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虚假诉讼仍时有发生,屡禁难止,为何?

    法官分析,除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外,受利益引诱铤而走险、自觉手段隐蔽抱有侥幸心理、违法成本过低等,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近年来涉及作假行为的案件日益多发,多是‘逐利’惹的祸。比如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多表现在民间借贷、离婚等案件中;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如拆迁类案件中的虚假确权、虚假析产等;或者以诉讼为手段掩盖不当目的,常见于限购房屋政策等的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法官介绍,诸如此类利益的引诱,使得一些人明知违法仍铤而走险。

    其次,因作假行为的隐蔽性而产生的侥幸心理,也是一些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虚假诉讼行为最大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往往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弄虚作假隐蔽性很高,使得不少人因此抱有侥幸心理。

    虚假诉讼行为的手段包括虚构诉讼主体、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等,且多发生在关系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手段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若是精心合谋,作假行为就更加隐蔽。而且,为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大多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这就给法院查清案件设置了障碍。

    如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因为生意上遭遇困境,无力偿还借款被诉至法庭。承办法官几经核对和调查,发现诉讼金额超过了调查到的负债总额。原来,为了分得更多比例,当事人的几个朋友让其重新写了借条,提高了借款金额。

    此外,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震慑作用不明显,也是造成虚假诉讼屡禁难止的一个原因。

    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法律上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隐蔽性高等特点,使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成了难题。“近两年虽然逐渐加大了打击力度,但不少虚假诉讼行为仍以拘留罚款为主,震慑力仍稍显不足。低违法成本和高利益之间的失衡,就使得有些人冒险作假。”法律人士感慨。

    整治出“重拳”用“重典”

    虚假诉讼是一种妨害司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负有的重要职责。

    为此,我市法院系统发出号召,向虚假诉讼行为“亮剑”,出“重拳”、用“重典”,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维护诚信有序的司法环境。

    据悉,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整治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滥诉、恶意起诉、滥用管辖权异议、虚假或有偿公民代理等立案环节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诉前调解、案件速调速裁、司法确认、公告送达、缺席审理、评估鉴定等审理环节的虚假诉讼,以及提供虚假送达地址、恶意财产保全等恶意行为;虚增债务、虚假租赁、虚化财产(由他人代持财产)等执行环节的虚假诉讼;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抵押贷”等,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的“套路贷”虚假诉讼。

    全市法院系统全面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线索的排摸,构成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的,坚决拘留、罚款一批;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一批,审判惩处一批,提高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同时,探索通过建章立制来形成长效机制。如制订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指导意见,明确防范举措和审查、惩治标准;制订从严惩处虚假诉讼犯罪指导意见,统一惩处标准,加大打击力度;探索虚假诉讼测谎辅助工作,在市中院司法鉴定处配备测谎人员和设备等。

    此外,全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强与政法委、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仲裁、信用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6月24日,我市法院、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打击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打击虚假诉讼等犯罪的若干意见》,就立案侦查标准、移送程序、交流互动等机制形成共识。6月26日,与宁波移动分公司联合印发合作方案,移动公司将为法院开展当事人信息协查、强制短信送达等提供大力协助。

    重拳整治虚假诉讼的决心,还体现在刀刃向内的坚持。我市法院系统建立了案件质量评定机制和虚假诉讼失职问责机制,对故意参与虚假诉讼或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未识别出虚假诉讼的,由法院监督部门予以追责,并视情采取通报、考核扣分、留额察看、责令退额、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公安侦查等处理措施,倒逼司法人员尽职尽责、规范办案。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已排查民商事、执行等案件6万多件,甄别涉及虚假诉讼线索199条(含“套路贷”84条)。给予驳回起诉、拘留、罚款、移送侦查等处理127起。48人因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含“套路贷”)被宁波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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