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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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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捐者退余款的启示:网络捐赠需规范

    林上军 

    “水滴平台筹款需求方爱心筹款退回支付卡38.96元。”近日,不少人的微信收到一笔退款到账通知。这是一笔来自舟山市岱山姑娘小夏爱心筹款的退款。小夏自小与妈妈相依为命。近2个月前,她妈妈确诊子宫内恶性肿瘤全身多发骨转移。为了照顾妈妈,小夏放弃宁波的工作回到舟山。每天600元至1600元的医疗费快要压垮这个女孩。无奈之下,她只能在“水滴筹”上发布求助信息,并筹集到16万余元。然而,大家的爱心没有留住她妈妈的生命。处理完妈妈的后事,小夏将剩余的12万余元按比例退还给资助人。

    小夏的自强自立、不贪不占是难能可贵的,理所当然得到人们的称赞。与之相对应,社会上心安理得地消费别人的爱心款,或因为爱心捐款结余去向引起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2000年,围绕14万元的捐款余额,广西横县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爱心官司”;2013年,曾引起社会爱心狂潮的“火海救母女孩”闫倩玉去世后,剩余125万元的社会捐款该属于谁,曾引发巨大争论;2015年12月,四川绵阳盐亭13岁单亲家庭女孩梁某,因癌症晚期且家庭贫困,引起广大爱心人士关注,仅有账可查的捐款就有11万余元。2016年1月14日,梁某病重不治去世,当初的捐款并没有用完,但家长不愿意退钱。

    其实,《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对于捐赠、捐助等慈善行为,皆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捐赠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慈善法》第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显然,相关法律在制订时,已预见到会出现受捐财产被挪用、侵占或者贪污的情况,肩负相应职责的网络平台,有责任依法监督受赠资金、财产的处置情况,但现实中执行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小夏之举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强烈反应,究其原因是当下一些网络平台捐赠行为需要规范,热衷捐赠的爱心人士也需要对所捐款项有个清晰的了解。

    现实一再告知人们,单靠道德约束、道德谴责,“爱心”事业还难以做到行稳致远,除了道德还需要用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则,让受赠者从他律走向自律,从而使众筹义举实现良性循环。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夏姑娘之举不仅仅是给我们上了一堂道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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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