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刘长春请求辞去 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9年8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组织安排和工作需要,刘长春同志向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求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长春提出的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