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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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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班就是“不上进”是什么逻辑?

    曲 征 

    “我现在只想快点辞职。”近日,有市民向记者反映,“苦受单位的加班文化折磨。”该市民目前在重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任品宣总监助理。晚上7点,记者以员工友人身份进入该公司,此时,公司灯火辉煌,部门岗位上坐满员工,根本没有下班的迹象。他们为何不下班?原因竟然是“因为领导还没走”(8月25日《工人日报》)。

    尽管已到下班时间,但因为领导没走,员工也只能在公司里干耗着,这种已经存在多年的现象,人们称之为“摸鱼式加班”。即有些员工上班不认真,效率低下,但下班后领导不走自己也不走,刷存在感,让领导觉得自己很优秀。“摸鱼式加班”实际上是表演式加班,只是做做样子,让领导感觉自己很“努力”,说白了,就是给领导留下好印象。

    从长远来看,“摸鱼式加班”有害无益。一方面,用虚假的奋斗去赢取领导的好印象,长此以往,工作效率会越来越低,即便有人本来工作效率很高,但受环境影响,也会降低效率。原因很简单:即使工作效率再高,下班后也不能回家,那就不如干脆降低效率。另一方面,做样子给领导看,会让员工陷入耍小聪明、讨好领导、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表演式工作的恶性循环而不能自拔。实际的工作业绩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陪着领导在公司里耗着,这不利于干事创业氛围的形成。同时,在公司里干耗着,也会耗费公共资源,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况且,长期加班也不利于员工的身体健康,会诱发各种疾病的滋生。

    人们之所以陪着领导在公司里干耗着,并非他们自愿,而是一些领导喜欢这个样子。有的领导认为下班之后公司还有很多人加班,显得“有人气”。还有的领导对于不积极加班的员工进行公开批评,认为不加班是“不上进”的表现。个别领导还将是否加班与年终考核、评优选先、晋级加薪等联系起来,让员工不得不耗在公司里“加班”。

    客观而言,加班不是不可以。倘若出现紧急工作,或者一天的工作确实没有完成,那么,在保障员工加班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让员工加班。但是,倘若加班成为常态化运作,就说不过去了。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员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显然,“摸鱼式加班”违反了“8小时工作制”。倘若对于加班的员工,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那么,同样违反了《劳动法》。公司领导不能仅仅盯着员工是否加班,还应该想一想自己的做法是否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倘若只让员工加班而罔顾员工权益,只能说明这样的领导不合格。

    避免“摸鱼式加班”,不能仅仅依靠领导自觉。一方面,员工要拿起法律武器,对“摸鱼式加班”勇于说不。另一方面,劳动监察等部门应积极行动,通过巡查、抽查、暗访等方式,对于“摸鱼式加班”的公司依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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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