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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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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社会化 不等于暴利化

    张海英 

    今年9月,丹丹即将成为一名大学生。前不久,她在家人陪同下到位于河北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报到,并搬进了自己的新宿舍。新宿舍是两人间,丹丹为此缴纳了16640元,“我被告知,其中住宿费1200元,服务费1.4万元,还有设备使用费等。”有学生拒绝交钱遭威胁(8月27日红星新闻)。

    对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经济上主要依靠父母的大学生来说,每年要为住宿缴费16640元,堪称“天价”,不仅挤压学生其他支出,也增加了家长经济负担。同时,也有损高校形象,因为正是高校普通宿舍供给不足,才导致学生不得不住“天价宿舍”。

    这种现象并非个例。自从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其中的学生公寓社会化就引发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入住学生与公寓运营方存在较多矛盾,既涉及收费问题,也涉及服务问题。像上述高校学生公寓运营方向入住学生实行高收费,且实际服务质量与高收费标准不相符,自然会引发学生不满。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义,相关总结很多,这里不再赘述。学生公寓社会化既有利于改善学生居住条件,也能减轻高校投入和管理压力。但学生公寓社会化并不等于暴利化,并不意味着运营方可以随意收费,随意威胁学生,更不意味着高校和有关部门可以对运营方胡来放任不管。

    从高校角度来说,应该通过合同来约束公寓运营方。比如,合同中应该载明运营方向学生收费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服务质量要符合相关标准。如果运营方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高校有权解约并对运营方进行处罚。如果有这样的合同约定,相信运营方不敢乱收费。

    从监管部门角度来说,应监督规范运营方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2007年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等,这意味着任何收费应有依据,要按规定公示。

    问题在于,上述制度虽然规定教育收费包括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但限定于学校收费,而上述公寓运营方则是直接向学生收取“天价”服务费,因为这种公寓收费不在学校收费范畴。那么,公寓收费应该由学校统一收取,还是允许运营方自行定价、自行收费呢?

    笔者以为,即便学生公寓社会化,但相关收费理应统一规范。原因是:其一,学生没有选择权,往往在普通宿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选择公寓;其二,根据上述制度规定,住宿费也属于教育收费;其三,学生是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群体,无法承受高收费;其四,学生住宿应当体现教育公益性。

    也就是说涉及学生住宿的收费,不适合“市场行为,自主定价”,而上述公寓运营方恰恰以这样的理由乱收费多收费。所以,治理“天价宿舍”不外乎两个办法:要么允许公寓社会化,但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服务质量须规范化,运营方可以获取微利;要么高校增加普通宿舍供给以满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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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