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0日,陈某、丁某经预谋,向某租车行租得一辆黑色宝马5系轿车后,陈某把丁某的身份信息和车辆信息发给了一假证制作人,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 两天后,丁某、陈某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以丁某的名义将该宝马轿车抵押给许某,获得现金3.4万元,两人将这些钱用于娱乐消费和还债。 由于该车未按期归还,租车行根据定位找到许某,至此,丁某、陈某合伙诈骗的行为败露。去年年底,丁某在武汉落网,今年春节前,民警又在杭州湾新区抓获了陈某。 丁某、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陈某退缴赃款5000元,涉案宝马轿车也被租车行追回。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丁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史梦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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