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于犯罪行为,以及规定相应的处罚(9月3日《人民法院报》)。 考试作弊,古已有之,今也未绝迹。8月28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代替考试罪案,当庭判决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中替考与被替考的两犯罪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两千元、三千元。 在我国,各类考试成为考查选拔人才的主要手段和方法。然而,考题泄密、考试作弊事件屡屡发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考场秩序。作弊与反作弊的斗法,从未停止,像我国很早便实行了弥封、誊录、别头、锁院等考场制度,但仍敌不过作弊者“魔高一丈”。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考试作弊一般只以违法论处,即便追究刑事责任,也只能是因为其行为涉及行贿、受贿、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膝痒挠背地套用其他罪名予以处罚。 事实上,考试作弊直接入罪古已有之,清顺治皇帝曾明令:“生儒入场,细加搜检。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先于场前枷号一个月,问罪发落;如有请人代试者,代者受代之人一同枷号问罪,如果搜检人员知情容隐者,一律问罪。”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设立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让惩治考试作弊回归刑法重典。而新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在作弊行为涉及多个犯罪时,从重处罚,同时强调在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作弊活动可以视情况适用其他的罪名来进行惩罚,实现了对考试作弊刑罚的全方位覆盖。而对于高考、考研、公考等重大考试作弊犯罪,直接升档量刑,从重处罚;对于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从严惩治;加大职业禁止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这些举措让考试作弊不但后果很严重,经济上也无利可图。 重典治乱,猛药去疴。关于考试作弊的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消除了考试作弊刑法适用的短板和误区,让严惩考试作弊行为师出有名,让作弊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作弊与反作弊的斗法,不再只是斗方法,而是法律,反作弊有了“尚方宝剑”,当然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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