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牟先生在某新开盘小区购买了130平方米的单元房,购房户已陆续搬迁进小区。之前,开发商曾打出广告,出售地下停车场的车位。牟先生等业主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地下停车场属于公共区域,开发商应当开放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按规定收取管理等费用,但不能像住宅那样出售。 【说法】 对住宅小区的停车场车位的所有权问题,确实存在争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鉴于此,在确定地下停车场车位的所有权时,基本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开发商是否可以出售地下停车场车位,这就要看开发商对地下停车场车位是否拥有所有权而加以区别对待。在现实生活中,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车位所有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地下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已经计入公摊,地下停车场就为全体业主所有,由全体业主通过约定决定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出售地下停车场车位就是侵权行为。 其二,如果地下停车场的建设费用没有计入公摊,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是由开发商自行承担的,开发商对于地下停车场车位则拥有处置的权利。开发商如果保留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书中予以记载,且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应当由开发商和业主协商决定。另外,开发商也可以将地下停车场车位向业主出售,那么停车场的各个车位则归购买的业主所有,而停车场的行车道等公共部分原则上应当归所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共有。 具体到牟先生提出的问题,如果其所住楼盘的地下停车场建设费用已经计入公摊,则开发商无权出售;如果楼盘的地下停车场建设费用尚未计入公摊,开发商有权出售。(程文华) (编者注:以上说法为作者个人观点,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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