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09月17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法买卖海龟被索赔300余万元

系全国首例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王舜毕)全国首例涉非法买卖海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日在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3名被告被检察机关索赔300余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

    据悉,2015年至2018年,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立案侦查了3起重大涉海洋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案件先后被移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上述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分别从舟山市普陀区、定海区各码头停靠的渔船处非法收购海龟,后通过长途客车托运、驾驶货车等手段运输至广东出售,被公安机关实际查获海龟128只。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规定。

    今年5月21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将15人列为被告,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了3件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并承担鉴定评估费。3案件诉讼标的金额600余万元。

    这次开庭审理的系3件民事公益诉讼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件。该案实际被查获的海龟有107只,其中105只为蠵龟,2只为绿海龟,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05只蠵龟样品中,有103只为亲体,2只为幼体;2只绿海龟均为亲体。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沈某承担312.36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赔偿责任,被告姜某、刘某对其中的6.96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被告承担鉴定评估费5012.5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3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涉案海龟价值、被告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3名被告的代理人均辩称,造成濒危动物死亡的应该是捕捞行为,而本案3名被告仅从事了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等非法行为,该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涉案海龟的死亡,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是捕捞者。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另外两件公益诉讼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