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朋友公司向银行贷款,宁海一公司与当地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两份虚假购销合同用于贷款过账,没想到三年后,对方以该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900万元的预付款。原本好心帮助贷款现反成了被告,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究竟有着怎样的原委呢? 2018年4月,宁海某乐器公司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称,2015年该公司欲向铝业公司采购铝棒、框架等配件,双方于同年1月30日、2月1日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货款分别为520余万元和74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向铝业公司支付了货款900万元,但铝业公司至今仍未发货,要求其返还预付款900万元。为此,某乐器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铝业公司提交了数份与原告截然不同的证据材料,并表示,双方当初签订购销合同,主要是为帮助原告从银行贷款,而所谓的900万元“预付款”实际上是因为银行根据贷款用途需要将贷款发放至第三方账户,原、被告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将银行贷款发放至被告账户用于贷款过账,款项到账后,被告当日便将该笔款项汇给了原告某乐器公司的一家关联公司,被告实际上并没有任何获利。 调查当时的金属市场价格发现,铝锭的价格为12元,加工成铝棒,成本至少要16元,但合同中价格定为12元,明显违反市场规律。此外,两份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期为2015年4月20日,如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话,某乐器公司不可能过了三年多才起诉。 宁海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在综合了相关证据材料后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签订购销合同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两份购销合同无效,在此之中,被告虽曾到账900万元,当日便立即汇至原告关联公司账户,并无从中取得财产,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宁海某乐器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银行对放贷的审核力度不断加大,要求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供贷款的事由和相关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往往采取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以顺利获得银行贷款。但这样操作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为此,法官提醒,企业主在签订合同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意规范经营,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郑珊珊 严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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