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的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后,林某未按期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蔡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支付利息5600元。 象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林某经传唤后未到庭参加庭审。而庭审时,原告蔡某却称忘记携带借条原件,只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借条复印件,以证明被告林某向其借款2万元以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的事实。 但原告蔡某有一个特殊的身份,他是连续两期“榜上有名”的“职业放贷人”,而且,他提供的复印件上“月息叁分”行文与借款人姓名落款行文不一,这让审案法官产生了怀疑。于是,法官反复询问其“月息叁分”究竟由谁所写。对此,原告蔡某拍着胸脯担保借据的真实性,甚至当庭作出承诺:“保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如有不真实、伪造证据的,愿受法律的制裁;如构成犯罪的,愿意承担刑事责任。” 此后,蔡某在法庭的催促下提交了借条原件,但原件中并未载明“月息叁分”字样。于是,法官再次向其核实借款的有关事实,蔡某依旧以“林某向我借过很多次钱,有好几张借条”等理由搪塞。 法官反复向蔡某告知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蔡某最终心虚地承认,他为了弥补诉讼中的律师费开支和减少自身损失,自行在借条复印件中写上了“月息叁分”,并以此作为主张5600元利息的依据。 由于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象山法院近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6000元。 (项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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