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林杰荣)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后,能不能上诉申请再减刑?近日,奉化一男子因认罪认罚后反悔,刑期从7个月增加到9个月。 据悉,这是我市首起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又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获法院改判的案件。 2019年6月,奉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查,王某某从2018年至2019年3月,曾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王某某有多次毒品犯罪的前科劣迹,但鉴于王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奉化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王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王某某表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奉化区检察院于2019年7月11日以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奉化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奉化区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不料,今年8月8日,王某某以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得知王某某提起上诉后,奉化区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应再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提出抗诉。宁波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奉化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宁波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鉴于王某某违背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承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应再对其认罚从宽,故对原判量刑依法予以变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