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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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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对猪肉进行限价是反市场行为

    史洪举

    10月29日,贵州铜仁市江口县向经营者下发《江口县猪肉保供稳价告诫书》,要求商户遵照执行的价格为“白条肉每斤须在20元以内,五花肉每斤须在25元以内”,“凡不按以上规定的价格执行,视为扰乱猪肉保供稳价市场,恶意哄抬物价”。10月30日,因该《告诫书》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涉事部门立即对此行为进行整改(10月31日《新京报》)。

    今年尤其是下半年以来,全国各地猪肉价格明显上涨,让很多人有了“吃不起猪肉”的感觉。尤其对低收入家庭来说,价格翻番的猪肉,更成了餐桌上的奢侈品。因而,相关政府部门稳定猪肉价格,关心民生的初衷值得肯定和赞扬。但其随意干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显然过犹不及,既有违市场经济规律,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理念。

    根据《价格法》,目前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关乎民生的水、电等公共服务产品实行政府定价,有的产品则实行政府限价。对于政府定价和政府限价的商品,一般由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

    猪肉虽然是居民的主要肉食产品,但尚不属于政府定价或限价的商品范畴,相关部门不宜随意出手干预。而且,最近一段时间的猪肉价格上涨,与诸多因素相关,属于供给减少、成本增高所致。如果强行将猪肉价格限定在一定幅度内,可能导致经营者盈利减少甚至亏损,进而导致经营者理性地选择少进货少销售,甚至干脆关门歇业或者转行。这样的话,消费者则可能处于高价也买不到商品的尴尬中,相关部门的干预适得其反。

    其实,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在相关产品价格波动的特殊背景下,其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如应密切关注是否有不法商家哄抬物价、囤货炒作、串联涨价,经营者是否存在掺假掺杂、缺斤短两等行为,从而确保商家既能够盈利又不至于靠投机取巧攫取巨额利润。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涨跌和产品的供给理当依靠市场来调节,监管者做好“守门人”角色即可,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如果政府部门过分干预市场,既有违市场规律,也超越法律权限,加剧市场混乱和恐慌,让经营者无所适从,甚至自身也会引来官司。这样的先例和教训,并非没有,相关部门应引以为戒,依法履行好分内职责,少些热心过火的“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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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