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金真法)食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近年来,一些企业或个人无视国家法律、唯利是图,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不按标准生产,以假乱真、滥用药物等现象时有发生。日前,镇海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涉案人郑某被判刑。 90后的郑某开了一个有2000多只鸭子的养殖场,但没有营业执照。自2018年9月起,当鸭子感冒、肠胃不好或者生蛋较少时,郑某便给鸭子喂食添加了氟苯尼考等抗生素药物的饲料。明知服药休药期间产出的鸭蛋不能进行销售食用,郑某却不以为意,仍将服药期鸭子产出的蛋销售到镇海区某禽蛋批发部等处,销售共得2800元。 经检测,上述鸭蛋中含氟苯尼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镇海检察院认为,郑某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存在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故向镇海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提请对郑某定罪判刑,并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鉴于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最终,镇海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元,同时判处郑某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镇海检察院交付赔偿金人民币2.8万元,由镇海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据了解,氟苯尼考作为一种兽药,具有广谱抗菌作用,可用于鸡、猪、牛、羊等养殖动物的细菌性治疗,但在产蛋禽类中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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