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近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鄞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我市首例因在校园周边卖不合格零食,检察机关提起的涉未成年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0月31日《宁波日报》)。 “校园经济圈”的形成由来已久,学校烦、家长怨、监管难,校园之外学校管不着,学生腰包家长管不住,游击经营监管不好管。大家都认同该问题需要治理,却苦于找不到有效的办法。目前在我国还没有针对校园安全的专门法律,立法层面的不足,导致治理的尴尬,具体到各个学校,就是在进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时无法做到依法行事。 早在20世纪90年代,检察机关在履行国家公诉职能的同时,就开始了一系列公益诉讼的探索,但大多是涉及破坏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层面的问题。此次我市检察机关提起的这起首例涉未成年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虽是从小处着手,却在大处落脚,从司法层面对整治校园周边小吃、保障学生舌尖安全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检察机关从一起家长举报入手,倒查该产品的进货渠道,最后追溯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在对厂家及当事人刑事责任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4万余元。这意味着该案销售金额也就4000余元,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了呢?非也。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未成年人心理、身体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权利受到损害的不是具体、明确的未成年人,而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相对多数的未成年人。 过去对于此类案件,能够行使诉权的,必须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个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不但费时费力,还要面对举证的难题。比如,怎么证明买了他家的小吃?怎么证明产生了损害后果?怎么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未成年人的认识、判断、控制能力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对所有食品安全作出准确的判断,大多数家长只能选择不了了之,最多教育一下孩子不要在校园周边买小吃。即便有的家长可以从安全教育、零钱管理上约束自己的孩子,对整个学生群体来说,也很难有多大的作用。所以,校园周边小吃治理一直存在难度大、可操作性差、方式单一、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依照法律,学生家长还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由于此类案件涉及面宽,受害方很难形成集中统一的力量,而学生家长面对的可能是一个有组织、有实力的主体,所以,个人提起此类公益诉讼犹如蚍蜉撼树。 面对种种困局,以打击犯罪、维护公众利益为使命的司法机关,应当也必须有所作为,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更好地协调、联合多家职能部门,实行刑事证据和民事线索相互流转、自行侦查职权和公益诉讼职能互相补充,形成打击合力。 本案中,鄞州区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即将情况反馈给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会同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涉案小卖部进行检查。随后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将该案移送鄞州区公安分局,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再转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有种说法叫“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本案开启了另一种模式,不但打——判处徒刑,也要罚——并处罚金,还要赔——公益赔偿。但也应当注意到,不管是刑事公诉还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都是“事后监督”,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可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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