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时评/国内国际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11月14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过期面粉“知假买假”获惩罚性赔偿应成判例

    魏文彪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十起孙女士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孙女士连续10天在重庆商社新世纪超市华融现代广场店购买散称荞麦面粉,每日消费2元多,并拍摄购买视频。第11天,孙女士分十案起诉该超市,称荞麦面粉过期,要求索赔。最终,法院分别判决该超市惩罚性赔偿孙女士每案一千元,孙女士因此获赔一万元(11月13日澎湃新闻)。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以来,从各地法院判决情况来看,有些“知假买假”行为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有些“知假买假”行为则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对此,有律师分析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但对食品和药品“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国家对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有严格的国家标准,提倡全社会和个人进行监督。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由此可见,法院判决相关超市对苏女士给予惩罚性赔偿,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直接关涉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从重从严惩处打击。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人力有限等原因,难以对食品药品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全覆盖打击,这种情形下,“知假买假”者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就可以成为打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有力补充,有利于更好地遏制相关违法行为发生。反过来,如果“知假买假”者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职能部门又无法做到监管到位,一些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者就可能会肆无忌惮地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

    因此,人们期待重庆的这起过期面粉“知假买假”案能够为更多法院所借鉴,通过对问题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行为予以旗帜鲜明的支持,形成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全社会监督氛围,保持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的高压态势,令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获得更为坚实的保障。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