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翔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高空抛物导致的悲剧实在太多了,每每引发强烈社会关注,悲剧却一再上演。高空抛物关乎社会公众“头顶上的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因为随意性很大,很难被抓现行,导致违法成本极低,故而屡见不鲜却屡禁不止。 过去,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只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若是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则由整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现实生活中,很多高空抛物案件被如此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尚且如此,那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公安机关甚至不予立案调查。 我曾经遭遇一次可怕的高空抛物。当时为了报案,寒风中苦等民警半小时,结果警察来了,只是让我在出警单上签个字。我以为签完字,该去现场调查了,谁料警察开车走了。我的遭遇,恐怕不是个案。高空抛物只要没造成后果,公安机关就不管不查;造成了后果,也很少当成刑事案件立案,而是按照普通治安案件处理,以整栋楼人补偿受害者了事。 鉴于此类状况,最高法此番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舆论一致好评。很多人将其对比当初的“醉驾入刑”,其实两者性质并不相同。醉驾入刑是立法,高空抛物“入刑”则是要打引号的,因为高空抛物本来就该追究刑责,只是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疏忽。该行为真正危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故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里,正是如此规定的。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也意味着,故意高空抛物,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哪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被依法追究刑责。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时而有必要,对于遏制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行为,无疑是一记法治的重锤。唯有以法律手段严惩,对高空抛物者施以重罚,才能管住那些不顾他人安危,随意从高空乱扔东西的罪恶之手。这种零容忍的态度,给生活在城市高楼下的人们,派发了一顶法治的“安全帽”。辅之以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等技术防控手段,一定能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有效震慑,进而发挥指引、教育社会公众的法律功能,起到良好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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