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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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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冲奶粉烫伤算工伤” 具有样本意义

    殷国安 

    小刘在单位工作,拿着杯子冲泡奶粉结果烫伤了左腿,被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上海市某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用人单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经过一审、二审,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11月26日澎湃新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作原因”,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须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项时(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间休息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生理需要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是人生存的前提。所以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解决或满足必须解决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项,是劳动者能够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维护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需的条件,构成工伤认定中的“间接工作原因”,在此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反过来讲,如果满足不了这些生理需求,劳动者就无法继续工作,或者无法顺利地工作。因此,生理需求是劳动者的客观需求,也就是“刚性需求”,法律也不能剥夺。

    作为判定工伤的一个因素,生理需要多次在司法判例中被提及和论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指导案例“裁判摘要”指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后,一些地方法院开始把“生理需求”写入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地方指导意见,成为当地统一的裁判标准。

    显然,把解决生理需要作为工伤认定的范围,是法律对工伤认定的扩展,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职工权利的尊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生理需要的范围和项目或会继续扩大。

    笔者认为,此案不仅具有普法的作用,还能启发职工的维权意识,警示企业更多地关注员工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更多属于生理需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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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