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评/特别报道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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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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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对损害生态环境者终身追责

    易其洋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我们讲社会治理,就不能不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也就是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无“制”则难“治”。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一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二是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三是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四是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中,又明确提出,要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环境权益,是一种人人共享的系统权益,这种权益维护得好,受益的是每个人,维护得不好,受损害的是所有人。有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是所有人的利益,给予人家生态补偿理所应当。像为了保护水源,一些地方被限制发展,权益受损是必然的,那么,享受优质水源的人,就不能白白享受,而应给予保护者补偿。

    有人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的是所有人的利益,让其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生态环境,不是哪一个人、哪一家企业的,而是大自然对所有人的馈赠,是公共的。像空气是流通的,一旦被污染,受害的就不只是当地人;西部退耕还林、退牧还绿,是在遏制沙尘暴,改善生态环境,当地人受益,东部沿海的人也受益。土壤污染,看似一个地方的事,其实不是。土壤的价值,在于生产农产品,一个地方的土壤被污染了、有毒了,农产品必然受影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的流通是不受地域限制的,全国各地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生态环境有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功能,但污染和破坏一旦超过了其承受能力,被污染、被破坏就是必然的。水、空气、土壤等生态环境,不是说今天被污染、被破坏了,明天就能治理好、恢复好,而是需要几十年、上百年时间甚至再也无法恢复。也就是说,生态环境被污染和破坏,损害的不光是一代人的利益,还有子孙后代的利益。而且,有些生态污染和破坏,一时发现不了,恶果要在多年以后才暴发,得后来人去承受、去修复甚至再也无法“享用”。

    有人损害生态环境,就算一时发现不了,恶果一旦显现,就要一查到底,实行终身追究制,而不能让其以损害生态环境为能,捞取了足以加官晋爵的政绩,挥挥手高升了,或是赚得盆满钵满后,拍拍屁股走人了,让当地百姓大吃特吃“污染之苦”。

    生态环境的保护,归根结底是经济发展方式问题。在高速增长阶段,经济发展主要依靠生产能力的规模扩张,也就是所谓的“铺摊子”,而高质量发展,则是着力推进结构升级,提升产业价值链水平,也就是所谓的“上台阶”。这就必然要求转向经济发展与资源节约、排放减少与环境改善相互促进的绿色发展方式。

    宁波传统制造业规模大、实力强,但由于资源禀赋先天不足,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劳动力供需形势变化,生态环境硬约束强化,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过去那种过度消耗资源能源、过度损耗环境质量的老路再也走不下去了。消除“成长的烦恼”,摆脱“发展的困境”,必须摈弃“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实现动能转换,坚定不移地推进高质量发展。

    一个地方发展理念的转变,重中之重是领导干部政绩观的转变。而转变政绩观,要靠领导干部提高认识,自觉自愿,更要靠“指挥棒”引领和“戒尺”约束。四中全会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体现了绝不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增长的信心和决心。

    只有让领导干部们真真切切体会到,不发展不行,乱发展也不行,为了发展而损害生态环境,就要被追责,而且是终身的,才可能使其真正信奉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想着法子让保护环境和谋求发展“二者得兼”,而不是“此消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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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