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好玫 今年上半年,有一市民在江西萍乡市的秋收广场遛狗时,因为没牵绳出了意外:一名女行人因受他家狗的惊吓而摔倒,导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后还留下了十级伤残。后经法院多次调解,遛狗者向女行人支付医药费和诉讼费等9.1万元(12月26日中国经济网)。 遛狗不拴绳致人伤残,赔偿9.1万元,警示养狗者一定要守规养狗,文明遛狗;否则,就得为自己的不规范养狗行为付出代价。 乍一看,该狗并没有攻击、撕咬、抓挠受伤者,也没有与受伤者接触,是受伤者因害怕躲避才摔伤的,与养狗人“无关”。但其实,被狗惊吓、追赶、扑倒等行为,一旦造成人员受伤,养狗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狗如果直接攻击、撕咬、抓挠他人,养狗者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狗如果造成他人非接触性伤害,养狗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简而言之,谁不守规矩,谁不规范遛狗,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享受养狗权利的同时,养狗人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做到文明养狗、文明遛狗,不影响和伤害他人,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污染社会环境。 事实上,“狗患”就是“人祸”。要防范“狗患”,关键是要规范养狗者的养狗行为,不能让其随心所欲地养狗、遛狗。那么如何规范呢?除了对养狗者进行宣传教育外,还必须对不规范遛狗行为给予重罚,让其付出代价,敦促其吸取教训,主动自律,防范“狗患”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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