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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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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扶老救人 的“扶手”“援手”

    奚旭初 

    沈阳一男子在为一名昏倒的老太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该老太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法院认为男子在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月2日《北京青年报》)。

    听到这一判决,该男子说内心很是欣慰,并表示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还是会出手相救。他的肺腑感言,我们感同身受,因为这个胜诉不只是他一个人的胜诉,而是更多人的胜利,是所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的胜利。许多人也一样会遇险救人,也可能碰到意外,肯定也不愿因意外而被冤枉。所以法院为沈阳这名男子撑腰,也是在给更多有良知有爱心的人撑腰,更是在为正义撑腰。

    美德的培育和形成,需要良好的生态,不一定非要轰轰烈烈地歌颂,守住了见义勇为不担责的底线,不让好心人寒心,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力量。近些年,“老人摔倒扶不扶”“路遇病人救不救”成了不少人心头的纠结,确实与“做好事有风险”有很大关系。风险何来,因为屡有扶人救人者反遭诬陷的现象。正因如此,法律对义举善行的保护尤其弥足珍贵。

    人们的爱心美德,当然是扶老人救病人的“扶手”“援手”,然而“扶老救人”还要有更多“扶手”“援手”。用法律遏制诬赖,让扶老人救病人的人后顾无忧,亦是必不可少的“扶手”“援手”。善行义举是正极,对助人救人者的认同、鼓励、保护,则犹如负极,两极对接才能让善行义举保持流动不息的“电流”。沈阳此事,就是为两极对接提供了“导线”,其意义远远超越了沈阳一地。

    更令人欣慰的是,目前民法典草案全文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并会提交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作为民法典总纲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预期,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豁免救助人对受救助人造成的损害,必将引领社会风尚,对鼓励见义勇为、弘扬传统美徳产生强劲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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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