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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王舜毕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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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宁波海事法院提供) |
作为海洋大省,浙江得天独厚的“渔、港、景、油、涂”等资源组合优势,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环境依托。近年来,我省坚持生态统领,积极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随着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也面临着溢油事故风险加大、陆源污染增加等一系列潜在的问题。 昨日,宁波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通报了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指出近年来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刻不容缓!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王舜毕 现状 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2019年11月底,全国首例涉非法买卖海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宁波海事法院宣判,被告刘阳等人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并对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年12月,刘阳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也在该院宣判,5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此事要从2018年说起。当年10月下旬,张明伍将其收购的4只海龟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阳。吴迪则驾驶小舢板船把刘阳的5只海龟运输至中心渔港码头,并收取运费200元。当月底,刘阳电话联系詹少文,约定出售其收购的67只海龟。随后,刘阳与吴先进联系,由吴先进指派驾驶员姜茂东将67只海龟运至广东省惠来县指定地点并称重卸货。 后经对查获的海龟种类、价值进行鉴定,确定涉案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蠵龟、绿海龟。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舟山市检察院以刘阳等5人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海洋有着其特殊的生态环境地位。非法捕捞、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是破坏海洋自然资源、损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宁波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数量上升明显。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至2019年,该院共受理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79件,其中,仅2018年、2019年两年就受理了53件,占比67.09%。 从涉案类型来看,我省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主要有四类,包括因油污或其他有害液体防治产生的油污类案件、因破坏海洋环境产生的公益诉讼案件、因不服涉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出的行政案件,以及因破坏海洋环境产生的刑事案件。 其中,行政案件最多,且集中在海域使用领域,尤其是非法用海、填海行为行政处罚类案件数量近年来大幅增多;其次是油污类案件,主要是在减轻、消除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应急处置和防备措施中,对清防污费承担产生的争议,此类案件通常涉案标的较大,目前受理案件中标的最大额为6400余万元。 困境 “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保护背后 近年来,我省一直在努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海洋生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海洋环境监测水平逐步提高。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难免会碰到。 2018年4月,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查明,慈溪市伏龙砂石场在未经海域使用审批的情况下,在慈溪市海域滩涂实施非透水构筑物建设,从事砂石经营业务。遂决定对慈溪市伏龙砂石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1208.6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4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慈溪市伏龙砂石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24日,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慈溪市伏龙砂石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责令其自收到催告书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慈溪市伏龙砂石场依旧“置之不理”。 无奈,2018年12月,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最终因“对方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案。 “强制执行难度大,是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司法实践中普遍面临的一大难题。”宁波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此类强制执行案件所涉金额通常比较大,如对非法填海行为的处罚金额往往高达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导致较多案件难以执行到位,减弱了强制执行对违法破坏海洋与生态资源行为的法律震慑。二是在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还会责令行为人退还非法占有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但是,非法填海造地往往存有建筑物,拆除这些建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另外,“海域原状”难以量化,生态环境被破坏后恢复到何种程度才算是恢复原状,标准难以把握。 司法实践中,对海洋生态环 境损失及修复费用的确定,也是在该类案件中存在争议的。如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各方往往对污染海域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漏油量、漏油范围及影响时间、恢复期间的损失、清防污的费用等争议较大。而有关清防污费,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官方公布的费率标准,也无统一适用的行业标准。 此外,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受经济利益驱使,违法围海、填海问题突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任务越来越重、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监管水平与精细化、专业化管理要求有差距,且部门间、地方间资源配置不均衡,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等问题难以避免。 建议 源头治理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屏障,源头治理是关键。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各种各样的野生动物被当作商品进入交易市场,导致捕猎、收购、运输、销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共同造成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 “预防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海洋动物等犯罪行为,就要从源头上彻底切断非法利益的链条,让非法捕捞、收购、贩卖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的行为人付出代价。”宁波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建议,在加强对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保护,最大程度减少误捕等活动对海洋野生动物生存影响的同时,立足源头,从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贩卖每一个环节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与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从源头上全面打击违法犯罪。 同时,强化监管合力,尤其在对于海河水域、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的监管上,进一步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壁垒,整合执法力量,实现监督管理无缝对接。健全跟踪问效机制,组建以指定部门为主体的督查考核模式,对辖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进行统筹巡查,对执法情况及时反馈、量化考核,巩固治理成效,防止违法行为再发生。 业内人士建议,要不断完善公安、检察、法院及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协调机制,推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格局。借助司法大数据,分析海洋生态环境问题集中点、高发区,在环保的预防与治理、执法的监督与反馈、案件的审判与和解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有效整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各方面力量。 当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门调解委员会,广泛吸收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及长期扎根基层、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基层干部群众,利用熟人熟地优势,努力把海洋生态环境纠纷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可开设海洋生态环境教育的相关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调生态环保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及涉海行业人员的海洋生态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海洋环保行动和环保监督,支持和引导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举全社会之力,用法治的力量,推进浙江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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