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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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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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热点行政法律问题之一】

强制隔离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的 法律依据是什么?拒绝隔离的人员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强制隔离疫情相关人员并进行治疗或观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由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公安部门协助进行。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及疑似感染者有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的隔离治疗;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及疑似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有义务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

    隔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病毒的持续传播,确保健康人群远离可能的病毒传染之危险。因此,自觉接受隔离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其带有法律强制性,没有商量余地。

    隔离是在特殊时期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一些被隔离者可能对其产生一定的误解,或对这种隔离环境不适应,因此不愿意主动隔离或在隔离后又擅自脱离隔离。这种情况会大大增加自身携带的病毒向社会传播的可能性,这不仅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道德问题,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必须认识到,隔离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即不管是医院的隔离区还是被划定的重点疫情隔离区,不但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也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其他人员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同样将受到处罚。所以,当有亲朋好友被隔离时,是不允许去探望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如果不接受隔离,或者在隔离期间“不辞而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强制进行隔离,而且对仍拒不接受隔离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钱黎明 苏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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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