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群 专家们认为,对于新冠肺炎这种易感染人群的传染病,有效阻止其传播的方式就是重点人群隔离。重点人群隔离甚至封城这样的措施,涉及一个必须回答的伦理问题:公共健康与个人自由的关系。 1920年,美国公共健康专家温思路提出:“公共健康是通过有组织的社区努力来预防疾病、延长寿命、促进健康和效益的科学与艺术。这些有组织的社区努力包括改进环境卫生,控制传染病,教育每个人注意卫生,组织医护人员为疾病的早期诊断和预防性治疗提供服务,建立社会机制来确保社区中的每个人都能达到适于保持健康的生活标准。组织这些效益的目的是使每个公民都能实现其与生俱来的健康和长寿权利。”这一定义为世界卫生组织所接受,并沿用至今。 公共健康概念具有以下特征:一,公共健康是社会公共产品,是一种公共善。必须有各级政府、社区以及不同部门的共同参与与协作。二,公共健康以人口整体为对象,关涉社会全体成员的健康问题。公共健康将人类的健康问题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或者说是置于群体层面来研究,其目标是减少患病和提前死亡的人数。如针对这次新冠肺炎病毒的易传播性,采取必要的强制性隔离措施,就是减少发病的有力措施。 公共健康以个人健康为前提和基础,指向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问题,而个人健康指的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健康问题。公共健康所要保护的是每个人的健康,当某个社会成员染上了某种传染病,社会有责任对他进行医治。然而,仅仅进行医治是不够的,如果任其自由行动,其疾病将会传染给他人,从而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对此,从公共健康角度出发,不仅要对传染病人进行积极的治疗,还要从保护其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限制传染病人的行动自由,这里,就自然会出现维护公共健康与限制个人行动自由之间的冲突。 在危及社会全体成员健康的疫情面前,限制个人行动自由的正当合理性在哪里?英国学者密尔指出:“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不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伤害。”这里所说的“防止对他人的伤害”,是指社会或社会权力机构对个人行动自由进行干涉,从而保护社会成员免受他人伤害。换言之,以不伤害他人为理由对个人行动自由进行干预,这样的干预就是正当合理的。 实际上,即使是仅仅涉及行为者本身的生命安全问题时,公共健康从保护行为者的角度进行干预,也具有正当合理性。密尔曾经指出,当有人想走上一座断桥而有生命危险时,这时阻止他的行动是正当合理的。换言之,个人行动自由也只有在无碍生命的前提下才具有意义。面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建议大家在非常时期都少出门而自动隔离在家,就体现了公共健康将全体成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自己保护范围的基本要求。 当公共健康与个人行动自由相冲突时,将公共健康置于优先性地位考虑,体现了党和政府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原则和立场。当然,即使是采取强制性的隔离,也应有相应合理的措施,能够使被隔离者感受到应有的尊重。而对被隔离者来说,应当意识到这种举措对于公共健康的重要性。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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