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方芳 周非儿)日前,象山检察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因认罪不认罚,错失从宽处罚机会,多获刑两个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6年4月初,张某等人与李某3人发生争吵,其间喷射辣椒水并使用甩棍殴打对方,致李某3人多处轻微伤,并砸坏3人乘坐的轿车前挡风玻璃,造成损失3600多元,案发后张某一直未到案。2017年4月,张某又因帮朋友出气,驾车追赶逼停他人车辆,后手持砍刀劈砍车辆,造成对方车辆损失6600多元。2019年8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全面核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告知张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权利义务,对两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张某,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不料,张某认为检察官提出的量刑过重,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坚持只认罪不认罚。 综合案件情况,检察官依法重新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以上两年三个月以下量刑建议。最终,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检察官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并不是让犯罪分子有机会与法律讨价还价。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才有可能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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