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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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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疫情造成工程项目不能复工或工期顺延,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疫情严重时,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复工令;二是因疫情引起原材料供应短缺、劳动力不足等问题,造成项目无法施工。只要存在这两种情况之一,应当认定疫情引发项目难以正常施工,工期将发生顺延。 反之,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规定禁止复工生产,且疫情没有影响生产要素的发挥,承包商就不能主张工期延长。 疫情影响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都属于不可抗力。参考2003年“非典”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及法院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对于一些合同纠纷的判决,此次疫情直接导致建筑工程项目无法按时完成,肯定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期间的损失如何分摊? 不可抗力首先是一种免责事由,承包商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免除一定的合同责任,其中主要是工期责任,即工期顺延。针对不可抗力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执行交易惯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通常被视为交易惯例,根据先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17.3.2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此,由于此次疫情的影响,在施工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作为工程的承包商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与第4条、第6条规定相关的费用,对于第5条所涉及的赶工费用,则根据发包人是否有赶工需求而定。 如何主张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 承包商要提前做好策划,算好劳务成本,既要充分考虑疫情给项目施工造成的技术性影响,也要考虑在当前政策法治环境下对劳务单位的损失补偿问题,其中以下两个问题尤为重要: 首先是停工期间的工资和承包人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问题。关于农民工工资,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代发制,开设劳务工人工资专户,劳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到工资专户后只能专项用于工资支付,确保工资不被挪用。 其次,对于工期延长计算,应按照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对比进行测算。对此次疫情过后的开工(复工),政府有严格要求,因此,如果有停复工计划安排并且报送发包人或施工监理审批的,以专项计划为准。没有专项计划的,施工组织安排或进度计划中有相应规定的以施工组织安排、进度计划为准。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主张不可抗力仍然需要举证 虽然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真的产生法律纠纷,承包商如果要主张工期延长的合理性,以求免责,仍然需要充分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企业向政府提交的复工申请,相关部门的正式审批意见等。因此,准确理解政府文件规定有利于测算实际复工时间,进而有利于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和相应的费用索赔。 此外,可以从生产要素角度寻找工期延长的理由。譬如项目所用的务工人员涉及疫情重点地区因此无法返乡,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施工;项目所必需的材料、设备缺乏不得不停工等。 2、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必须及时告知对方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则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所以,承包商以不可抗力主张自己的权益时,必须及时明确地通知对方即发包人,并提供地方政府关于延期复工、停止开工的文件;地方住建部门或卫生部门关于延期复工、停止开工的文件;主要原材料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供应的证明资料等相应证据。 3、疫情结束后应提交不可抗力最终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详细情况。 除此之外,承包商还应仔细研读合同,看针对不可抗力或者疫情合同中是否有特殊规定,若有规定,承包商应判断规定对自身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承包商应与发包人协商复工时间,形成书面一致意见 承包商除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通知义务和报告义务外,还应和发包人协商复工时间,并争取与发包人就此次疫情对工程造成的工期延长和各自的损失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以防在未来的履约中出现争议,影响工程施工。 5、书面申请工期延长,并上报相关费用 若承包商无法与发包人就此次疫情导致的工期延长达成一致,承包商应书面向发包人申请工期延长,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6、复工后发包人如要求赶工,承包商可要求支付赶工费 根据相关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在此次疫情结束后,若发包人要求承包商赶工,承包商应编制赶工方案并上报赶工费用,在发包人同意赶工方案及赶工费用后,承包商才能赶工。 撰文/孙玉军 战“疫”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与此同时,因疫情而引发的各种问题正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新的影响。 象山的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去年承建了一个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应该在今年四月初完成,由于疫情影响,工期肯定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完成。此外,由于工期延长,建筑公司的成本费用也会明显增加,给企业带来预料之外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承包商如何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法律上对此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为此,我们约请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孙玉军律师就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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