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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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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原告,在同一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有20余次

对职业放贷行为说“不”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尹杉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近年来民间资金拆借十分活跃。与民间借贷相伴相生的“高利贷”问题,也逐渐呈现出“职业化”趋势。一些公司或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以放贷为业,通过隐蔽交易的手段,非法谋取高额利息,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

    近日,鄞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至2019年该院审理的职业放贷人案件情况,给广大市民提个醒。

    当“借给别人钱”成为职业

    “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租住在鄞州区的郭某某深以为然。因此,当曾向他借钱的吴某某没能按期归还钱款时,郭某某一纸诉状,将吴某某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吴某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等1.3万余元,律师费1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郭某某与吴某某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总金额为3.8万余元,分18期偿还。郭某某在扣除服务费、管理费8000元后,将3万元汇至吴某某账户。但吴某某在归还4期款项后,未再继续还款,尚欠郭某某本金2.3万余元。

    这是郭某某起诉的众多民间借贷案中的一起。据鄞州法院统计,2017年至2019年,郭某某以原告身份在该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共计20件。郭某某被鄞州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而如郭某某一般的职业放贷人,在甬上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并非个案。

    鄞州法院对该院2017年至2019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同一原告连续三年内累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20件以上的有24人,同一原告在同一年度内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的有36人,起诉次数最多的一名原告三年内累计起诉甚至达到了200次,涉案金额2200余万元。

    “所谓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以牟利为目的从事经常性放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鄞州法院法官介绍,诸如此类同一原告频繁地出现在不同案件中,显然已经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批量起诉、高额利息、格式借条、放贷营生,这些都已成为职业放贷行为的“代名词”。

    如何辨别职业放贷行为

    职业放贷行为的危害,在于它常常伴随有高利牟利等不法现象。

    实践中,“砍头息”“隐形高息”等现象屡见不鲜,又或以“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巧立名目收钱。部分放贷者甚至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等方式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且与暴力催收、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交织。

    法律上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相对清晰,包括连续三年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法院累计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20件以上的;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10件以上的等等。

    那么,生活中,群众如何识别职业放贷人?

    “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较一般民间借贷,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更‘专业化’。”法官介绍,通常,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条款、款项交付方式等,均以专业化的格式条款事先单方设计好。

    职业放贷人非法放贷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果遭遇以下这些情况,当心,您可能已经遭遇职业放贷人。

    比如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好本金和利率后,在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造成借款合同与实际交付本金不一致;再比如出借人在债务到期后或结算后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将上期未偿还的利息计入本金数额;又或者以他人名义出借款项,在债权无法实现时甚至在债务已经偿还后由第三人到法院起诉等。

    “因此,建议借款人在借款时认真审查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对砍头息、咨询费、服务费等‘套路’时刻保持警惕。”法官说,同时,借款人要注意留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收款凭据、还款凭据、通讯记录等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适时提交证据材料,明确主张合同无效,以免支付高额利息。若发现出借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具有暴力逼债情形的,第一时间报警。

    职业放贷后果很严重

    职业放贷,面临风险的不仅仅是借款人。在全面严打的形势下,出借人想“高息获利”,几无可能,而且有可能要承担法律风险。

    2019年8月,宁波市某商会起诉称屠某于2015年6月向其借款15万元,由徐某提供担保,但该款项至今未归还。请求判令屠某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徐某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仅2018年,该商会在鄞州法院累计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有7件,累计金额160余万元。法院认为,根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纪要规定,该商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系职业放贷人,其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这是鄞州法院首次认定的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案件。

    “通常来说,职业放贷人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般不予准许。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认定无效,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证金等条款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损失的数额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法官介绍,而且,审理中发现职业放贷人存在“套路贷”、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线索的,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将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始终保持打击职业放贷人高压态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并持续发布职业放贷人名录。以鄞州法院为例,自2019年3月起,鄞州法院累计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4期50人,发现职业放贷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6件6人。

    高压打击下,职业放贷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职业放贷人涉案数明显下降。2019年,鄞州法院共受理职业放贷人提起的诉讼案件199件,相较于2017年的499件和2018年的716件,数量下降明显。

    “在此,我们对职业放贷人发出呼吁,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若有大额资金放贷需求,建议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进行操作。若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出借资金的,务必将出借资金利率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同时,切忌采取拘禁、殴打等非法方式讨债,以免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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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