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开放周刊·大聚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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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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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鼓励引导发展总部经济

宁波定位长三角 乃至全国标杆城市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7日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出台多项支持政策,服务培育本土企业(机构)总部和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旨在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的总部经济发展高地。该意见提出,四大都市区要积极推进我省总部基地(中心)建设,杭州市和宁波市要努力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总部经济发展的标杆城市。

    《意见》对总部的认定标准分为存量性总部和增量性总部,其中存量性总部为已在浙江省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企业(机构)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10亿元(人民币,下同)。增量性总部为近6年内从浙江省外境外引进的企业(机构)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5亿元。

    在具体支持政策上,《意见》提出,对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企业(机构)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对其用房用地以及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予以积极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增强对外投资能力。同时大力提升企业(机构)总部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加大培育力度,推动企业(机构)总部上市挂牌。

    《意见》提出,支持企业(机构)总部参与浙江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扶持。支持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开展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中心和研发平台。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总部的认定标准仅为净资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和分支机构三项,不以纳税额、注册资金等为依据。其中对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钟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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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