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 收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4月22日新华社)。 城市地下管道众多,而这类管道地面出口都需要窨井盖,所以窨井盖在城市星罗棋布。现实中,有的窨井因为盖丢失、损坏,有的因为盖的质量问题,变成“吃人井”,轻则致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如何维护“脚底下的安全”成为社会一大关切。 “两高一部”发布《意见》是为了指导、规范地方相关执法机构办案,同时对涉窨井盖相关责任方是一种提醒。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可谓击中窨井“吃人”事件的要害。这是因为,窨井“吃人”事件多发,固然原因比较多,但相关管理人员不尽责是主要原因。如果有关管理人员在窨井盖的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等环节尽职尽责,窨井“吃人”的概率很小。 城市安全虽然有赖于每个环节的每个责任人尽责,但相关管理人员作为城市安全的最后守护者,无疑承担的责任更大。换句话说,即使窨井盖存在质量问题,但如果采购、验收、检查环节的管理者尽责,也能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即使窨井盖被盗被损坏,如果管理人员重视检查亦可及时发现避免悲剧。 《意见》着力点主要在事后惩罚,预防窨井“吃人”事件发生,还应该加强事前预防。一方面是明确窨井盖责任人。既要明确总的责任人,又要明确每个片区责任人,还要明确每只窨井盖的具体责任人,只有层层压实责任才有效果。另一方面,应利用监控技术以及鼓励公众监督等措施,让每只窨井盖处于被监控被监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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