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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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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埋母案”被害人提供救助凸显司法温度

    

    

    史洪举 

    

    5月5日,陕西靖边发生“埋母案”。当地两级检察机关了解到该案被害人王某某现年79岁,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办案检察干警第一时间为被害人家中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同时,两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害人王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5万元。

    “埋母案”发生,引发了公众的密切关注,人们无不谴责作为“人之子”的马某的残忍和无德,无不同情作为“人之母”的王某某的可怜与无助。在这种氛围之下,当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凸显司法机关办案的文明与进步。

    在人们的印象中,司法机关以打击犯罪、惩戒“坏人”为主要职责。如检察机关的公诉人,给人的印象就是代表国家公诉被告人,在法庭上义正辞严地指控被告人的罪行,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但实际上,惩戒“坏人”只是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的一部分。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也有温情的一面,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就是典型的例子。

    向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应有之义。对此,《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予以司法救助。如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情形的,检察机关即可提供司法救助。

    具体到本案,王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本应承担赡养义务的儿子成了加害人而身陷囹圄,无法指望也不能再指望其承担赡养义务。同时据报道,王某某的另一个儿子也不能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由此,于情于理于法,王某某都有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

    遭受儿子侵害,儿子又身陷囹圄,被害人在这一人伦悲剧的打击下,身心的煎熬可想而知。对此,当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及时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无疑是在其最困难、最绝望的时候“雪中送炭”。这既能让被害人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与人文关怀,也让公众对“冷冰冰”的司法机关有了重新认识。

    实际上,司法机关从来不是冷冰冰且高高在上的“衙门”,而是充满文明理念的现代法治机关。打击犯罪是维护公平正义,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自然也是维护公平正义。尤其是,对于被害人而言,得到司法救助的实际意义并不比惩戒犯罪的意义小。这决定了司法机关不能仅忙于打击犯罪而忽略被害人的困难和诉求。

    近年来,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无论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非常重视司法救助工作。而且,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工作常态化趋势明显,一些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得到了司法救助。在笔者看来,这种充满人文关怀和制度温暖的做法,何尝不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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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