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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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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虚构债权转让

象山一案件原告被罚款3万元

        

    今年年初,吴某向象山法院起诉称,2017年,罗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葛某借款5万元,葛某同意后让吴某代其将5万元汇入罗某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未按约还款。2019年,葛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吴某,双方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随后通过电话和邮寄等方式通知了被告罗某,由于罗某未回应,因此吴某向法院起诉。

    庭审时,被告罗某辩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吴某和案外人葛某借款,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原告吴某所称的5万元借款是葛某代其姐夫向一家工程公司缴纳的工程承包保证金,葛某姐夫因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笔款项作为损失赔偿不予返还。

    休庭后,承办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了认真审查,发现原告吴某提交的《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相关快递单等存在诸多疑点。接着,法官又对本案涉及的第三人葛某作调查。葛某称自己并不认识被告罗某,当初姐姐和姐夫向自己借款,并要求他将5万元汇给了被告,但借款未归还;此外,他也不认识原告吴某,更不存在将5万元债权转让给对方的情况,《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和《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上,其本人的名字及指印均非其所留。

    经审查,象山法院最终确认,原告吴某据以起诉的所谓债权5万元,系葛某的姐姐、姐夫向葛某所借,该债权由葛某所有,葛某也从未将该债权转让给吴某,吴某所称的法律事实及法律基础均不存在。

    据此,象山法院认定该案原告吴某在诉状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决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罚款3万元。(象法) 

    【说法】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吴某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捏造事实并作虚假陈述,显然是构成了虚假诉讼。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虚假诉讼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目的不仅是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确保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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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