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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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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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同事追讨理财款 避免投资风险须谨慎

    

    

    

    

    兰女士和小闵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2017年5月,小闵邀兰女士参与某互联网某平台的投资,称该平台“稳赚不赔”,年底可返还本金,于是,兰女士在2017年5月16日和18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向小闵转账21600元。

    之后,小闵交给兰女士该网络平台的一个账户和密码,但兰女士很快发现,该账户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既非其本人也非小闵。小闵当时解释,该账户由她一个朋友注册,并一再保证到时可返还本金。

    转眼一年过去,兰女士不仅未收回投资本金,还发现那个账户已无法登陆。她几次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小闵,但对方都未予回复。2019年11月,因多次追讨投资款未成,兰女士将小闵诉至慈溪法院,要求对方返还21600元。

    小闵在法庭上答辩称,21600元属于投资款,既然是投资,兰女士应风险自担,自己已将该款项交给上家,由上家将钱交给平台,自己并未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女士将投资款转给小闵,小闵应披露该笔款项的投资去向,但其仅将平台网站的一个账户和密码交给兰女士,且并非以兰女士本人身份信息开户。且小闵给案外人转账发生在兰女士给小闵转账前,不能证明该款项投资的渠道及目的,在兰女士主张解除投资关系后,小闵理应返还该投资款项。

    法官表示,委托他人理财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开户、操作、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切忌稀里糊涂把钱交给他人,因此引发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路余 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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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