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3月1日,环卫工阿香(化名)到垃圾回收站准备倒垃圾时,遇上大海骑着三轮车也来此卸载垃圾。大海要求阿香顺手帮个忙,搭把手扶下车头便于他操作,阿香表示同意。 但大海在掀起三轮车车斗时,三轮车车头由于无法承受力量而发生倾斜,正踩在踏板上、手扶着把手的阿香立即失去重心,摔倒在地上。经检查,阿香肋骨骨折。为此,大海先垫付了4000余元医药费。 之后,阿香多次找到大海,要求其赔偿误工等费用,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国庆前,阿香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大海承担各种经济损失。 被告大海认为,发生意外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他当时只是叫阿香扶住把手,并未要求她踩住踏板,因此,对事故的发生阿香自身也存在着疏忽。阿香则认为,她是应对方要求好心帮忙,却意外受伤,对方理应承担责任。 今年元旦过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再次就此案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协议,被告赔偿2.6万元。 【说法】 义务帮工是无偿的,但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觉得义务帮工人不适合从事帮工活动,则要在一开始就明确加以拒绝,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事故,被帮工人将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审理此类纠纷,判决显然不是最好的手段,因为判决的相对刚性,事实上很难做到完全的公平,其结果甚至可能让双方都感到不满意。因此,立足调解,使双方消除分歧,达到相对一致的认识,最终解决纠纷。 (章晓波 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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