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柴先生与丁某同为慈溪某小区业主,两家毗邻,楼道中间有一通风井,两家房屋过道间有一“L”形铁质围栏相隔,在围栏北边,有一花池,中间有一地漏,花池以北为悬空墙体。 柴先生一家于2019年1月入住。几个月后,隔壁的丁某开始装修。其间他擅自改变了通风井设计施工原状,不仅拆除了房地产开发商安装的安全防护围栏,还把花池用混凝土填满,在原围栏往北处又重新设置了一道围栏。柴先生因此认为,丁某这样改动后,造成公共区域面积大幅缩小,占用花池影响了楼道本可以欣赏的绿化,而且重装的防护栏焊接粗糙、底座安装不牢靠,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此,在多次找对方沟通未果后,柴先生诉至慈溪法院。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为同一住宅小区的业主,均签了该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均应受该规约的约束。根据该规约,业主在装修中禁止擅自占用或损坏通道、公共设施等,造成其他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权利受损的,其他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以被告擅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设施侵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业主共有部分,各共有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合理使用,但使用时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涉案“L”形铁质围栏、花池及所在区域是业主共有部分,被告在装修房屋时,将围栏拆除、花池填满,改变了设计结构和使用功能,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被告在拆除围栏后,增加了安全隐患,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合法合理。为此,法院判决丁某将通风井处的围栏、花池恢复原状。 (路余 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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