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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宁波海关在宁波金钥匙希望小学开展以“珍爱青春,拒绝毒品”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图为在缉私犬训练课目表演中,缉私犬对毒品的“精准定位”让学生们惊叹。(叶思远 孙佳丽 摄) |
记 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钟 法 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昨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召开“云上发布会”,通报了一年来我市两级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根据通报,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生效各类一审毒品犯罪案件508件、被告人77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7%和17%。这反映我市禁毒工作成效显著,犯罪空间收窄,犯罪数据回落,但案件的绝对数仍在各类犯罪中处于靠前位置,禁毒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涉及罪名相对集中 昨日上午,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在鄞州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今年4月,被告人史某与吸毒人员徐某商量,收取徐某5000元毒资后,向上家购买了3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于徐某吸食。今年5月,史某被民警抓获。 经查,史某曾于2013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于2014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今年6月9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贩卖毒品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综合史某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从我市司法实践来看,贩卖、运输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两项罪名最为集中。”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据统计,过去一年,在全市法院审结生效的毒品类案件中,这两类罪案有504件,占到了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总量的99%。 同时,该类案件犯罪情形多样。既有一次运输、贩卖数千克冰毒的前端环节大宗案件,也有零包贩卖的末端环节案件;既有传统的见面直接交易,也有利用快递、“跑腿”等方式进行不见面、不接触交易;还有的被告人法治观念淡薄,为了用罂粟种球泡酒制药而非法种植罂粟等。 而且,伴随着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始终保持“零容忍”和高压震慑态势的坚定决心,我市毒品犯罪案件判处重刑率较高。一年来,全市法院对135名被告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重刑率约为17%,远高于同期整体犯罪约7%的重刑率。 青少年群体勿忽视 从我市司法实践来看,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一个群体虽零星涉及,但危害性不容忽视,必须引起警惕,那就是青少年群体。 2018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郑某某以金钱为诱饵,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被告人乔某某、王某甲、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上述二人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被告人王某乙明知蔡某某、郑某某等人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并容留相关人员在其住处吸毒。 最终,北仑法院根据相关犯罪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某、郑某某、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一定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3条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法官解释,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禁毒工作更应从青少年抓起。“而且,青少年由于自控能力较弱,很容易受到毒品的诱惑和危害,有些甚至走上贩毒的道路,全社会应高度重视。” 另外还有一种青少年群体涉案现象,亦应引起重视。 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我市某高校留学生艾某在其承租的住处,先后容留同校的留学生(后被给予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大麻15次以上。海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加驱逐出境。 “大麻属于传统毒品,我国对大麻类毒品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从未放松。但目前,一些国家推行所谓大麻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对现有国际禁毒政策产生冲击,也容易让部分外籍人员对我国的禁毒政策产生误解。”法官说,因此,高校一定要加强对留学生群体的禁毒教育工作,提高其法治意思。 禁毒工作任重道远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注重对源头、末端的毒品犯罪进行全链条、全覆盖的严厉打击,在全社会形成了强烈的震慑,成效明显。 但是,禁毒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 一方面,毒品犯罪屡禁难绝。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生效各类一审毒品犯罪案件虽同比呈下降趋势,但案件的绝对数仍在各类犯罪中处于靠前位置,列盗窃、危险驾驶、诈骗、开设赌场之后的第5位。 另一方面,该类犯罪累犯较多,涉案人员违法前科多。在过去一年审结生效的案件中,有犯罪前科的达120人,约占全部毒品犯罪人员的16%,再犯罪情况明显;且80%以上的毒品犯罪人员有吸食毒品情况,毒品犯罪与吸毒情形关联性强;同时,九成左右的贩卖、运输毒品人员身份系农民工或无固定职业者,经济基础较为薄弱,通过贩毒为吸毒提供经济来源情形较为普遍。 此外,女性约占全部毒品犯罪人员的8%,虽然绝对占比不高,但鉴于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其毒品犯罪状况值得社会高度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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