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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邵珊珊 【编者按】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和破坏审判工作,一直是各级法院打击和查处的重点。近日,我市两级法院又查获了多起虚假诉讼案,涉案的违法者受到了严厉惩处,为此,我们再次提醒少数自作聪明者,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弄虚作假,企图获取非法利益,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定会头破血流。 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意隐瞒公司已经注销事实,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作出判决,该法定代表人承担对方因再审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此外,法院还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据了解,这是浙江省首例对不诚信诉讼行为适用律师费转付机制的案件。 俞先生因想经营汽车环保尾气治理业务,与鄞州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联系。该公司要求俞先生接受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购买公司的治理清洗设备,俞先生支付了5000元培训费和5万元购买设备的押金。 之后,俞先生派人前往该公司参加培训,但最终决定不购买清洗设备,要求鄞州某环保科技公司退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仅退还了1万元押金,拒绝退还余款,俞先生遂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去年11月,鄞州法院依法判决鄞州某环保科技公司返还原告购买设备的押金4万元。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鄞州某环保科技公司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已注销,案件无法执行。为此,执行法官联系了黄某,但其态度强硬地表示,公司早就注销了,绝不支付执行款。 今年4月,鄞州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俞先生请求判令公司股东黄某等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定代表人黄某同时承担因该案再审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法院调查确认,该案原审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公司尚未注销,2019年5月7日正式办理注销登记。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及诉讼代理人均未向法院陈述这一重要事实,也未通知原告。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庭审时,黄某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居,故意隐瞒公司注销事宜。 鄞州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认定被告公司应当返还购买设备的押金4万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黄某等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应由黄某等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某故意隐瞒真相,未向法院如实告知公司注销情况,导致本案启动再审程序,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原告当事人因再审增加了律师费费用。为此,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黄某等返还俞先生购买设备的押金4万元,同时,由黄某承担原告因再审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由于黄某故意隐瞒公司已注销这一事实,其不诚信诉讼行为导致了原审判决主体错误,法院不得不启动再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 【说法】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黄某承担原告的5000元律师费,其所涉及的律师费转付机制这一概念,是指诉讼当事人因在诉讼活动中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非诚信诉讼行为,导致另一方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因此须支付额外产生或增加的律师费,对此,另一方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如果要求赔偿,法院可予以支持。 6月9日,鄞州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对非诚信诉讼行为适用律师费转付机制的若干规定》,在全省率先推出非诚信诉讼律师费转付机制,旨在通过增加非诚信诉讼行为的侵权成本,惩戒和规制虚假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同时,针对非诚信诉讼行为,鄞州法院还规定如诉讼相对方或第三人要求非诚信诉讼行为方赔偿额外产生或增加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鉴定费等其他合理损失的,也同样适用转付机制。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已注销,按照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某应如实向法院陈述这一重大事实,但其作为公司债务的承受人,与公司债务有直接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注销情况,甚至在公司注销后继续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居,导致法院原判决主体错误,案件无法执行,不得不启动再审程序,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原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必须受到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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