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进出口公司职工,因单位涉嫌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其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19万余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部分7万余元,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1万余元。 劳动部门在审理时,某进出口公司承认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辩称未续签的原因在于张某。 之后,劳动部门作出裁决,某进出口公司须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部分1.7万余元。对此裁决双方均表示不服,随后,起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某进出口公司一改仲裁审理时的说辞,称双方曾于2017年9月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张某无权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部分,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续签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并解释因找不到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所以没有提交给劳动仲裁部门,后来公司找到了《劳动合同》,这才提交给法院。该公司同时称,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经过双方的协商,并确定了补偿金额,公司已按约支付,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然而,对于公司提交的这份续签的《劳动合同》,张某予以否认,称上面的签名非其亲笔签名,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为此,法院依法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结论为合同上的签名笔迹非张某所签。 据此,法院认定某进出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合法辞退张某,张某依法有权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部分1.7万余元。 同时,鉴于该公司在诉讼期间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导致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妨碍了法院诉讼,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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