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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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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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车辆无证酒驾肇事逃逸 无法无天害了自己又害惨他人

    

    

    

    

    去年年初,余姚市泗门镇的沈先生,在道路边行走时,被一辆小型轿车的后视镜剐蹭在地,腿部剧痛。轿车驾驶员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踩下一脚油门,快速逃离了事故现场。

    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肇事逃逸司机老胡为无证酒后驾驶,根据相关规定,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伤者沈先生就医后,被医生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髌韧带及内侧副韧带损伤,手术后,其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经司法鉴定,其致残等级为十级,共造成各项损失20余万元。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胡当时驾驶的车辆并非其本人所有,而属于其同村村民老李。

    去年年底,沈先生将老胡、老李以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至当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付自己的损失。法庭审理此案时,老李辩称,发生事故的车辆实际由老胡自己出资购买,在购买时老胡拥有驾驶证,由于其存在征信不良记录无法贷款,因而当时找其帮忙将该车登记在他的名下。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老李明确表示,他不应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之外的费用,相关损失都应由老胡承担。

    但老李并未拿出相应证据来证明他的这些说法,因此未被法庭采信。近日,余姚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肇事者老胡承担此案80%的民事赔偿责任,扣除已赔付的7000余元,还需赔付沈先生近6万元;老李承担20%的损失,共1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损失进行赔付。

    

    【说法】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老李未尽到审查义务,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交给驾驶证吊销期间的老胡使用,对损害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李辩称车辆实际由老胡出资购买,且购买时老胡持有驾驶证。但由于老李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庭对此不予采信。

    此案再次提醒人们,参与交通行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在每个环节都要遵纪守法:购买车辆要如实登记个人信息,如果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必须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核实对方是否为合法的驾驶人。

    (方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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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