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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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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房臭气熏天引争议

一业主怒将物业公司及业委会告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郑金悦 董怡)日前,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区垃圾房引发的物权纠纷案。

    王某家住高新区某小区。在距离他家2.2米的地方,是小区垃圾房,整个小区的生活垃圾在此处堆放、中转。但因个别居民环保意识不够,不少垃圾被肆意丢弃在垃圾桶外,给王某带来了苦恼。

    去年4月,实在难以忍受的王某将小区物业和业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拆除垃圾房、恢复原状。

    高新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垃圾房选址、建造有无经过业主们的同意。

    法院经调查了解到,涉诉小区在交付之初,开发商就在王某房屋一侧的通道上设置了一处生活垃圾堆放点,放置了几个垃圾桶。随着小区入住人数越来越多,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了一大难题。为推进垃圾分类、更好地便利居民,该小区业委会面向所有业主,对是否扩大该生活垃圾堆放点,建造垃圾房进行了意见征询。

    “征询结果显示,同意票数超过了三分之二。”业委会负责人说。尽管如此,两被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初确实对建造垃圾房进行了民主程序,王某也称未收到征询意见的通知。

    随后,物业公司在紧挨原告房屋一侧的通道中央立柱之间砌墙,建成了约占半个通道的垃圾房。但由于垃圾数量过多,且经常乱堆乱放,不能做到及时清理,致使垃圾房周边的卫生环境急剧下降,常遭到附近业主投诉。

    “垃圾堆放点不管设在哪,都会有人不满意,我们和业委会只能在考虑大多数业主的情况下将影响降到最小。”“这里原本就是一处垃圾堆放点,而且比较隐蔽,确实没有更合适的了。”对于成为被告,物业和业委会觉得很委屈。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王某基于其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主张。

    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及业委会称建造垃圾房前已经询问了全体业主的意见,但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垃圾房距离王某房屋的窗户仅约2.2米,已实质性地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经营,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即使两被告在建造垃圾房前确实进行了民意征询程序,也不能以牺牲一小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来实现。”法官解释,小区自治应更多从共治共建共享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的良性沟通机制,设身处地、科学合理地进行综合考量,通过充分协商、多方论证,共同创建美丽小区。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拆除垃圾房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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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